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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卸
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二、灭火器的回收处理
1.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2.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
三、水压试验
1.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2.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
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四、零部件更换
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
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4.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五、再充装
1.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2.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3.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4.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再重装时,应满足相关要求。
5.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6.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7.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8.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
9.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10.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
六、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灭火器维修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2.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
3.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字体应清晰。
4.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